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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BOT:Build–operate–transfer 興建 營運 移轉
  • PPP: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 公私部門合夥關係

 預算面 

  1. 如果政府近年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有20項,每項需建設經費50億元,則總建設經費需求為50*20=1000億元。
  2. 如果政府重大公共建設預算,每年只有100億元。

執行面 

  1. Opt. 1 政府財政困難,放棄建設。
  2. Opt. 2 採傳統會計制度,由政府分10年編列預算來完成這20項。
  3. Opt. 3 採BOT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,1~2年內廣邀與甄選20家國內外民間企業參與,則全民可提前8年享用這20項公共建設。

經費來源 

  1. Opt. 2 傳統會計制度,政府稅收+使用者付費成為政府財政預算來源;政府有多少錢就花多少錢。
  2. Opt. 3  BOT制度,導入民間企業之豐沛資金,先行墊付興建與營運之執行經費。

自償率 

自償率:在使用者付費基礎下,BOT公共建設個案的總體營運收入足以負擔軟硬體興建、營運、管銷與合理利潤等總體營運支出的百分比率。

  1. BOT自償率=100%時,表示財務正好損益平衡,為最佳的BOT狀況。(即本案民間企業投資的資本與利潤可以在往後30~50年的BOT營運期間中,獲得應有與合理的投資報酬。)
  2. BOT自償率>100%,表示有合理利潤以外的超額利潤,則民間企業應提供特許權利金予政府。
  3. BOT自償率<100%,表示營運無法自給自足,故政府應該另行編列經費補貼民間企業的經營虧損。
  • Note:1980年代英國之所以對公共建設發展出BOT,即在於那些很難獲利(自償率<100%)、或者獲利很慢與很久(雖然自償率>100%),由政府擔保合理獲利,邀請民間企業成為合作夥伴(PPP),以導入民間豐沛資金投入基礎公共建設,讓國民在政府沒錢/沒預算情況下,仍然可以提前享受公共建設的成果;因此,那些獲利難與獲利慢的基礎公共建設才是政府應該採行BOT的主體;至於,真有獲利易與獲利快的公共建設,其實大可不必BOT,政府可以自己興辦與專營、或採地上權設定取得最大土地權利金、或公開徵選委託興建對象…。

營運超額利潤與營運回饋金

  1. BOT理應只應用在那些獲利難與獲利慢的公共建設上,故政府部門不應期待會有營運的超額利潤,進而要求民間企業回饋權利金。
  2. BOT以自償率=100%、權利金為,是最合理的狀況。
  3. 如果營運超額利潤是後來因民間機構用心經營所創造出來的,應該當作對該BOT民間企業的獎勵;只有在超額利潤超出一定範圍時,政府才有要求適當營運回饋金的必要。

政府補貼與附屬事業經營

  1. BOT自償率不足時,政府補貼民間企業的方式有實質編列預算、或條件允許具等值的附屬事業經營
  2. 其中,編列預算機制最能督促民間企業用心經營BOT;而允許附屬事業經營不當時,最易造成BOT在公共建設與商業經營間的本末倒置與弊端,如停車場用地成為電子大賣場、交通轉運站又住宅大樓林立、大巨蛋被飯店與商場包夾等。
  3. BOT的主體為全民所需要的公共建設,附屬事業應該個別對應到該公共建設的相關需求上,且量體應該受到嚴格管控,如上限為該公共建設主體的30%。

BOT公共建設產權

  1. BOT是政府部門邀請民間企業,協助公部門提前完成公共建設的概念;既然是公共建設,產權與所有權當然都是政府的,只是在BOT特許的30~50年的特許期間內,政府把營運權利暫時交付給特許民間企業而已
  2. 公共建設BOT的本質仍然是公共建設,為全民所有,所以特許的民間企業不能將BOT公共建設的主體、附屬事業設施等以任何形式與名義轉手予第三者,才能避免將來政府無法順利收回BOT所有權。(如交九轉運站上的小住宅、辦公室轉手給一般社會大眾,將來政府如何收回,將是一大課題!尤其當該BOT的特許公司早已獲利了結時。)

民間企業甄選與議約

  1. 公共建設BOT甄選須知公告後,再甄選出最優先議約權之民間企業進行議約;當雙方議約中有任何改變原甄選須知之內容,均應再重新公告,讓其他次優先議約權的民間企業,具有公平機會重新競標,以避免私下變更甄選條件,造成圖利或貪污之弊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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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OT 常識 劉憲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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